| 01-10-2014 | 21:41:21

不使用国家资金来成立资信评级企业

政府刚颁行第 88/2014/NĐ-CP号决议,规定资信评级服务,在越南成立和营业的资信评级企业的营业条件。

被发放从事资信评级业务资格证书的企业是有由有权机关发放的营业注册证书、实际交付的章程资本至少等于法定资本(150亿越盾)的责任有限公司、股份制公司、合资公司。此外,还要满足另外一些条件如:最少的劳动者数量达标准,各业务规程满足规定,有经营方案,有电子门户网站;出资的股东、董事,总经理或经理要满足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该决议还指出,出资成立资信评级企业的事要依企业法实行。组织和个人向一家资信评级企业交付的所有资本超过规章资本的5%,那么不许向其它资信评级企业出资成立公司或购买、持有股票。

组织、个人不许用政府财政预算的资金来出资成立资信评级企业。获得从事资信评级业务资格证书的资信评级企业不许出资成立其他资信评级企业。

关于资信评级企业的权和义务,该决议规定,资信评级企业有权向企业、组织提供资信评级服务;对债务工具进行资信评级;从事有关资信评级活动的业务(如有关资信评级的信息服务、培训、更新有关资信评级活动的知识)。

该决议还规定,资信评级企业不许从事会计、审计、证券领域(包含中介、咨询、担保发行、证券分销代理商、管理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名目、投资证券);银行等。

《记者:K.T;翻译: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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