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05-2014 | 00:00:00

关于从6月1日起使用自印、订印发票的新规定

对于按第153、154号通知实施发行公告的自印、订印发票可继续使用。从此日开始,税务机构不接收出口发票发行公告。企业若想继续使用所订印的出口发票以及实施所存的公告,则从今至2014年7月31日止送到税务机构。本通知取代第 64/2013/TT-BTC号通知。

《据:平阳报;记者:青红》

编译: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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