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08-2014 | 16:39:56

关于采用增值税扣除办法的新规定

财政部刚颁行第119/2014/TT-BTC号通知,修改、补充一些规定,以改革、简化各税收行政手续。

据此,新成立企业若投资购买固定财产,则被采用增值税扣除办法,无论是高于还是低于10亿越盾像以前那样的投资限额。

新成立企业在营业第一年内营业额低于10亿越盾,但是仍按法律规定充分落实会计、发票、单据制度,那么可自愿登记继续采用扣除办法。企业从成立第一个阳历年起的接下来的连续两年内被稳定采用该计税办法。

此通知从201491 日起生效。

《记者:青红;翻译: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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