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09-2015 | 11:26:07

大南股份公司为何受全面监察?(第一篇)

第一篇:不是吹毛求疵的事

本报的导言 819日,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已公布平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2015813日第2735/KL-UBND号监察结论,关于对大南股份公司进行监察的事宜。据此,大南股份公司在执行有关土地的法律规定、执行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法律规定、执行有关水资源和环境的法律规定、执行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法律规定、执行监察后的结论和建议中有违法行为。为了客观及充足地提供有关对大南股份公司进行的监察工作和监察内容的信息,平阳报开始刊登具体反映该事宜的系列文章。

关于对大南股份公司对在神浪III工业区项目进行

土地分块出售的财政义务的监察结论中的一项内容。

实施越南政府监察总署关于检举内容的结论

本报以前曾报道,在越南政府监察总署201474日第1549/KL-TTCP号检举内容结论中已提出有关三项检举内容的结论;同时要求平阳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审查有错误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指导各职能机关将由大南股份公司当投资业主的神浪III工业区内的土地分块出售事宜进行澄清和处理。

为实施政府办公厅2014618日第1071/VPCP-V.I号公文,关于传达政府总理关于处理越南政府监察总署201474日第1549/KL-TTCP号检举内容结论以及检举内容澄清结果的指导意见,平阳省已认真实施结论中的各项内容。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大南股份公司已向各职能机关发送文件,旨在躲避、造成政府监察总署的检举内容结论实施迟缓。

特别是,在政府监察总署提出检举内容结论之后,平阳省委已指导公安机关调查澄清在神浪III工业区的“土地分块出售”问题,调查机关要求税务部门报告大南股份公司在“土地分块出售”过程中的纳税义务执行情况。税务局已上报省人民委员会,在获得批准后已提出突出监察决定。这件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大南股份公司有不与省税务局监察团合作的一些动态。

201515日,平阳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第02/QĐ-UBND号决定,关于成立监察团,以全面监察大南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该公司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实施该决定,平阳省监察部门从201518日至2015531日已对大南股份公司进行监察。

那么,可以肯定,对大南股份公司的全面监察这一事件是为了继续严格实施政府总理的指导意见和政府监察总署201474日第1549/KL-TTCP号检举内容结论。制定出对大南股份公司的全面监察决定和进行监察的事完全不是“吹毛求疵”的。

按法律监察

过去期间,在平阳省政府监察部门对大南股份公司进行全面监察之前,已有一些监察团对该公司监察。具体:税务总局监察团于201210月进行,监察时期为2011年,监察内容为检查该公司的纳税义务执行情况;第四区审计团于20138月进行,审计时期为2011年、2012年,审计内容为该公司实施上缴财政收入的义务;省税务局监察团于20147月进行,监察时期为2012年,监察内容为税务领域。

接着是按平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201515日第02/QĐ-UBND号决定进行监察的监察团于20151月进行,监察时期从2009年至2014年,监察内容为全面监察大南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该公司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执行情况。那么,省人民委员会的监察团对大南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进行全面监察,其监察范围、内容大于前三个监察团。在监察过程中,该团已继承前三个监察团的结果,同时继续监察前三个团未监察的内容,例如:成本分摊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几个团未监察,本团要澄清);排除黄威勇先生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用于其它目的的个人借款利息(审计团已审计,本团继承和继续监察其他年度)。根据2011年《监察法》第7条第2款规定:“各实施监察职能的机关之间的监察范围、对象、内容和时间不许重叠”;与该规定对照省人民委员会的监察团没有违反监察法律规定。

从而,可以肯定,对于在大南股份公司进行监察的结果,监察团已按法律规定进行。大南股份公司的错误都有法律依据;并得到(黄威勇先生授权)阮霆康先生一致,与监察团签署在工作记录,行政违法记录,通过本团的监察结果报告草案、省人民委员会主席的监察结论草案的会议。监察团对前几个监察团的结论不重复监察。 

继续发现一系列违法行为

根据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5813日第2735/ KL-UBND号监察结论的内容,大南股份公司将25.23公顷的面积用于为大南旅游区服务的目的,但尚未办理土地手续,违反政府20141110日第102/2014/NĐ-CP号议定关于土地领域中行政违法处罚的第12条;在神浪III工业区不按建设三层以上公寓的承诺使用土地,而擅自将土地分块出售,违反以前的2003年《土地法》第11条、第107条第2款和第110条第1款的规定,现违反2013年《土地法》第6条、第170条第2款和第174条第1款的规定。大南股份公司于2011年建设商业中心工程,但该工程尚未投入使用,违反2013年《土地法》第64条第1i点。

在建设领域,大南股份公司有4个工程与建设许可证、工程所有权证相比有所改变;167个工程项目已建设完整,但没有办理申请建设许可的手续和登记工程所有权,其中有4个工程不符合规划。这些行为违反政府20131010日第121/2013/NĐ-CP号议定、第23/2009NĐ-CP号议定、第126/2014/ NĐ-CP号议定的规定。此外,大南股份公司还违反政府20131114日第179/2013/NĐ-CP号议定和20131024日第142/2013/NĐ-CP号议定关于水资源和环境的法律规定。

特别是,大南股份公司的账户未正确反映所产生的各经济业务性质;会计核算中还有一些笔算未符合财政原则;未正确执行按现行会计制度的会计核算程序;使用法律效力已满的文件;成本分摊不符合规定;违反有关税务的一些法律规定,从而使应纳的税额有所减少。公司还未严格执行职能部门的监察后结论和建议。

第二篇:得寸进尺!

 (记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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