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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ổng Biên tập: LÊ MINH TÙNG
Phó Tổng Biên tập: HUỲNH MINH DÂN - NGUYỄN QUỐC LIÊM
女职工日益受到关心和分忧。
十分需要的!
在政府2015年10月15日颁布关于《劳动法典》有关劳动者政策的若干条款实施细则的第85/2015/NĐ-CP 号议定第2章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每天可休息30分钟,每月休息至少3天。休息时间仍享有劳动合同规定的足够工资,具体休息时间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保符合工作场所的实际条件和劳动者的需求。这被视为体现政府对女职工在月经期间要承受不适的关心和了解的具体规定。但是,许多职工至今对该规定还没有熟悉。
Shyang Hung Chen 公司员工阮氏霞表示:“我没听过月经期间可休息的问题,虽然有点惊讶,但如果可以休息,那是非常好的”。她说,月经期间真的不舒服、背痛、腹痛、身体乏力,不想做什么事,只想休息。
平阳成衣一成员有限公司员工裴氏娥说:“听说该规定生效时,许多女职工十分高兴并感到党和国家对女性困难的关怀。有时女职工想休息,但不能提出理由,因为这是一个微妙的问题。”
女职工不知与谁沟通的问题现在已得到详细规定,因此我们可以将此视为所有人都会了解和同情的一般生理问题。太平投资股份公司男职工阿军表示同情地说:“我妻子月经期间很不舒服。因此,我十分支持该规定,因为体现对女人的深刻关心和性别平等,这是一个得到‘法律化’的进步。我想这是一个保护女职工权利的切实政策。”
省劳动联合会副主席张氏璧幸表示,这是十分人文的规定,与女职工的健康问题分忧。据该议定,各工会要具体通知用人单位,从而用人单位详细通知劳动者,让他们掌握和正确执行,但是女劳动者休息还是不休息,这一问题可与企业商量。
化解企业的疑难
志雄公司经理兼工会主席阮氏玉霞表示:“作为一个女人,我很高兴因为越南妇女的健康得到政府关心。我承认该规定的人文性。我们公司女职工占80%左右,因此该规定生效时我们公司或多或少将发生混淆。但是,政府这样规定,我们一定执行,主动安排生产活动,以确保公司的劳动效率,尤其是在订单多、急迫的时候。如果女职工月经期间没有休息需求,那么公司将合理安排,以确保职工权利而不违法。”
在非国有企业的2015年第三季度交班会议上,一些企业表示他们在政府出台议定前已实现该问题。另一些企业认为,该问题对女职工多的企业较难实现,因为实际上企业难监控,而员工也难登记,因为这是比较微妙的问题。此外,在按照卫生部规定在工作场所建设满足女职工需求的浴室、卫生室中遇到许多困难。
提高女职工保健条件是帮助企业吸引和留住劳动者的办法之一。健康得到保障,则工作效率才会得以提高。妇女姐妹应该将此视为一般生理问题。最后的,希望用人单位了解这是对人员的责任和分忧,让女职工觉得更舒服,为提高女性在目前阶段内的生活质量作出贡献。
(黄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