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09-2015 | 09:11:10

对大南股份公司一些违规违法行为的总体评价 - (第二篇)

第二篇:故意拖延

在政府监察总署201474日第1549/ KL-TTCP号检举内容结论中已做出有关三项检举内容的结论;同时要求平阳省省委、省人民委员会审查有错误的组织、个人的责任;指导各职能机关澄清和处理在神浪III工业区内的土地分块出售事宜;提出对法律依据不够的检举内容的处理形式。

在平阳省按政府监察总署的结论精神开展实施各步骤,

包含处理有关在神浪III工业区内的土地分块出售的

违规行为在内的过程中,大南股份公司已有不合作的动态。

为实施政府总理的指导意见和政府监察总署的结论内容,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498日已颁布第2173/QĐ-UBND号决定,关于收回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0877日颁布有关允许大南股份公司对神浪III工业区内的土地面积变更土地使用期限的第2089/QĐ-UBND号决定。在平阳省201498日第2173/QĐ-UBND号决定中指出:要求资源环境厅指导其所属土地使用权登记办公室整理有关上述土地面积的各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变动;按法律规定整理地政材料。据该决定,平阳省税务局有责任核查对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0877日第2089/QĐ-UBND 号决定所调整的土地面积实施的财务义务,以按规定为土地使用者办理退收手续(如有)。但是,大南股份公司已向各职能机关发送许多文件,旨在逃避实施政府监察总署的结论的各项内容。

具体,省人民委员会201498日颁布第2173/QĐ-UBND号决定(关于收回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0877日颁布有关允许大南股份公司对神浪III工业区内的土地面积变更土地使用期限的第2089/QĐ-UBND号决定)之后,大南股份公司总经理黄威勇2014918 将第150号文件发送给平阳省人民委员会。黄威勇在文件内表示,大南股份公司已发送文件,要求“复查”政府监察总署201474日第1549/ KL-TTCP号检举内容结论(实际上那时没有复查政府监察总署的检举内容结论的事),一旦有结论才继续与职能机关合作!不仅是这样,在此文件内,黄威勇先生还故意误解概念,认为“平阳省人民委员会颁布第2173/QĐ-UBND号决定是决心收回有长期期限的居住土地使用权,是意味着收回面积61.49公顷的土地…” ,并要求赔偿逾16000亿越盾!

这里提到的面积61.49公顷的住区位于行政、仓库、服务及住区规划内(71.388 ha),是坐落在集中型工业区的工程,被投资业主——大南股份公司承诺建设多于三层楼的公寓,用于为工业区内工作的工人、职员和专家服务。据规定,该住区面积仅有50年的使用期限。因此,省人民委员会出台上述决定是为了“收回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0877日颁布关于允许变更土地使用期限的第2089/QĐ-UBND号决定...” 以及 “…按法律规定整理地政材料”,不是收回土地的决定。

在黄威勇故意误解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498日第2173/ QĐ-UBND号决定的情况下,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已颁布2014926日第3319/UBND-KTN号文件和20141022日第3649/ UBND-KTN号文件,回答大南股份公司。在这些文件内,平阳省人民委员会肯定:平阳省人民委员会没有收回土地的主张,因此将没有进行收回土地和赔偿土地使用权的事。平阳省人民委员会提议大南股份公司严格执行法律的各项规定;与各有关厅局、行业部门合作,按政府监察总署201474日第1549/KL-TTCP号结论的精神实施201498日第2173/ QĐ-UBND号决定的内容。

实际上,资源环境厅、税务局等各职能机关实施第2173/ QĐ-UBND号决定时,大南股份公司已有不合作的动态。

具体,大南股份公司2014918日已派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范霆姜到资源环境厅办公室进行工作见面会。在工作记录内,资源环境厅代表人已解释:“据平阳省人民委员会第2173/QĐ-UBND号决定,该决定的内容仅调整神浪III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时间(对于住区的土地),不是像大南股份公司所说的那样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回。不管将有期限还是长期的土地交给大南股份公司,大南公司仍要按本公司于2006年设立的投资项目实施,具体:“住宅区:安排一个土地基金位于行政、服务地区范围内的,以建设高于三层楼的公寓,用于为正在由公司设立的工业区内工作的工人和专家服务”。但是,大南股份公司代表人仍认为:“资源环境厅要求大南股份公司在2014926日前完整调整材料的事是不可实现的,因为大南股份公司正等着政府监察总署的复查意见…”!然后,资源环境厅仍坚持、继续澄清大南股份公司要实施第2173/QĐ-UBND号决定的事,并要求大南股份公司在等着政府监察总署的复查意见的期间内,大南股份公司仍要实施政府监察总署201474日第1549/KL-TTCP号结论以及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498日第2173/QĐ-UBND号决定,但是没有结果。然后,2014108日,资源环境厅继续与大南股份公司代表人举行工作见面会,以要求公司提交神浪III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期限调整材料,但是公司已把第2173号决定不提到损失赔偿问题,或实施该决定影响着各次级投资者当理由。

另一方面,除了“收回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0877日颁布有关允许大南股份公司对神浪III工业区内的土地面积变更土地使用期限的第2089/QĐ-UBND号决定”的内容之外,在第2173号决定内,平阳省人民委员会还“要求平阳省税务局有责任审查大南股份公司对按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0877日第2089/ QĐ-UBND 号决定调整的居住土地面积实施的财政义务,以为土地使用者办理退收手续(如有)…”。实施该决定,平阳省税务局已指导对土地使用期限从70年调至50 年的事审查和计算财政退收;同时将以最有利于大南股份公司的方向对退收款(如有)采用银行存款利率。但是,那时大南股份公司已有不合作的动态。

不仅是这样,为实施省领导人关于严格实施政府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政府监察总署201474日有关澄清、处理在神浪III工业区内的土地分块出售事宜的第1549/KL-TTCP号检举内容结论的指导,调查机关已进行调查,并要求税务局报告大南股份公司在把土地分块出售过程中实施的财政义务。税务局已多次公布监察决定,但那时大南股份公司已连续向各职能机关发送各文件,以逃避各职能机关的监察。(未完)

(记者组)

 

 

Chia s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