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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ổng Biên tập: LÊ MINH TÙNG
Phó Tổng Biên tập: HUỲNH MINH DÂN - NGUYỄN QUỐC LIÊM
附图 。图自互联网
(来源:越通社)2023年5月31日,越南政府签发第27号议定(27/2023/NĐ-CP),规定矿产开采环境保护费。第27号议定明确规定了缴纳环境保护费对象、缴费人;收费单位;免费案件;不同收费水平等。
根据规定,矿产开采环境保护费的征收对象是原油、天然气、煤气的开采;金属矿产和非金属矿产按照与本议定同时公布的《矿产开采环境保护费征收标准表》的规定。
矿产开采环境保护费的征收单位是依照税收管理法规定的税务机关。
第27号议定规定原油环保费为每吨10万越南盾;天然气、煤气每立方米为50越南盾。特别是,在原油开采过程中获得的天然气(伴生气)为每立方米35越南盾。
矿产开采环境保护费(包括非以采矿为目的而获取矿产的组织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收费等级表征收。
矿产法规定的矿产开采环境保护费标准为收费标准中相应矿产费率的60%。
第27号议定明确指出,按照《收费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原则,参照矿产开采类似地区的收费标准,实行收费。各省、直辖市的人民议会根据不同时期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本地区适用的各类矿产环境保护费的计缴标准和单位。
第 27号议定自 2023 年 7 月 15 日起生效,并取代政府第 164号议定(164/2016/NĐ-CP)。(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