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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ổng Biên tập: LÊ MINH TÙNG
Phó Tổng Biên tập: HUỲNH MINH DÂN - NGUYỄN QUỐC LIÊM
政府刚颁行关于革命有功者补贴规定和优惠制度的第75/2021/NĐ-CP号决定。
该议定明确规定,革命有功者的补贴标准为162.4万越盾(标准额)。据此,越南英雄母亲的月度补贴为487.2亿越盾;人民武装力量英雄、 抗战时期劳动英雄的月度补贴金为136.1万越盾;1945年1月1日至1945年八月革命起义期间参加革命活动者为 167.9 万越盾;被敌人逮捕和监禁的参加抗战或革命活动者 97.4万 越盾。
除了补贴规定外,该议定还具体规定革命有功者的优惠制度包括:医疗保险,资助护理、康复理疗,资助生活辅助用品、矫形工具、必要的康复设备、用具,资助在国民教育系统所属教育场所就读(直到高等水平),资助探望烈士墓,资助迁移烈士遗骸,资助烈士墓工作、烈士纪念工程,资助确定烈士遗骸姓名;其他优惠制度。
对于护理、康复理疗,该决定规定:居家护理、康复理疗的补助金等于标准额的0.9倍/人/次,并直接支付给享受者。在医院护理、康复理疗的补助金等于标准额的1.8倍/人/次。
关于教育补助,该议定规定,幼儿园的学费补助金等于标准额的0.2倍/人/年。普通教育学校、经常性教育单位、大学预备学校、资优学校、残疾人学校的学费补助金等于标准额的0.4倍/人/年。少数民族寄宿制学校、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学校的学费补助金等于标准额的0.4倍/人/年。
关于烈士墓探望费补助,该议定规定,向烈士家属(最多三人)或烈士祭祀者提供每年探望烈士墓一次的车费和餐费补助。车费和餐费补助金根据从居住地到有烈士墓之地的距离计算:每个人补助3千越盾/公里。
该议定从2021年9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