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6-09-2015 | 00:23:06

大南股份公司为何受全面监察?(第二篇)

第二篇:得寸进尺!

不仅简单是副暂工程、售票台、厕所等,在被监察团确认违反投资建设法律规定的167个项目、工程中,有许多坚固项目、工程被大南股份公司建设完整,但不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和工程所有权登记。甚至,其中有些项目、工程不符合规划。那么,这是不是大南股份公司已“得寸进尺”而不顾相关投资建设法律规定?

平阳省人民委员会2015813

2735/KL-UBND号监察结论,关于大南股份公司

违反投资建设法律规定。

得寸

我们为何提出大南股份公司“得寸”问题?这里要说明,以前的贝河(Sông Bé)和今天的平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有一个很积极的特点,即一直根据法律框架,寻找措施为前来我省生产经营的国内外投资商、企业界创造最便利条件。这也意味着具体化我省从来有名的“铺花席吸引投资商”政策。当然,大南股份公司的情况也不是例外。

因此,大南股份公司在投资建设大南旅游区(曾称黄龙旅游区)过程中,被我省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创造了许多便利条件。由于这是新项目,有特殊建筑性质并可能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起着积极影响,因此省政府已灵活研究主张,批准大南股份公司按边设计、边施工形式建设该旅游区的各项目、工程,并“要求建设厅具体解决”。

可以肯定,这是为了给大南股份公司的投资展开大南旅游区项目过程创造便利条件的一个主张,而不是建设许可证。但是,如何实施该主张这一问题必须由建设厅审查。当然,最起码竣工之后,大南股份公司要按法律规定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因此,允许大南股份公司按边设计、边施工形式建设项目、工程不意味着各项目、工程完工后,大南股份公司可以不顾有关基本建设的所有法律手续。

进尺!

按常理,受到政府创造便利的投资建设条件之后,大南旅游区投资业主要按法律规定实施自己的责任,即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和各工程所有权登记。但事实不是这样,大南股份公司已“得寸进尺”!

2009710日,经审查建设厅2009626日关于建议处理大南股份公司无许可证建设事宜的第1388/SXD-KTKT号公文,平阳省人民委员会已颁发第1913/ UBND-KTN号公文,批准大南股份公司对大南文献酒店区、大南会议区、大南人造海区、大南娱乐区的这些工程办理建设手续和工程所有权登记。大南股份公司要受行政处罚,因为已违反基本建设领域的规定;省政府要求建设厅引导大南股份公司办理建设手续和工程所有权登记。2009918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第3454/QĐ-CT号决定,关于建设活动领域中的行政违法处罚,并要求大南股份公司须按规定申请发放建设许可证。

还以为通过受有关基本建设领域的行政违法处罚,大南股份公司将严格执行投资建设法律规定,但是该公司从2009年至2011年仍继续无许可证建设。具体,据平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2015813日第2735/KL-UBND号监察结论,截至监察团进行核实时,大南股份公司有4个工程与建设许可证、工程所有权证书相比在楼层数量和建设面积方面有所改变;有167个项目、工程已建设完整但没有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和工程所有权登记,其中有4个工程不符合规划。这些行为已违反政府20131010日第121/2013/NĐ-CP号议定、第23/2009NĐ-CP号议定和第126/2014/NĐ-CP号议定的规定。

特别是,不仅简单是副暂工程、售票台、厕所等,在被监察团确认违反投资建设法律规定的167个项目、工程中,有许多坚固项目、工程被大南股份公司建设完整,但不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和工程所有权登记。例如一些工程:旅游服务中心馆(2010年)、汽油站(2010年)、预制馆(2013年)、检票门(2013)等。这一切项目、工程,大南股份公司已完工,到监察时点计算已近4年,但公司尚未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和工程所有权登记。按照政府第23/2009号议定的第11条第2c点“投资业主无建设许可证施工建设按规定要有建设许可证的工程”,大南公司已违反建设秩序规定。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投资业主将被处罚3千万 – 4千万越盾(如还有处罚时效),按第180/NĐ-CP号议定强制克服后果和受处理,即强制拆卸工程。

大南股份公司的有关基本投资建设的违法行为已被监察团明显核实。我们正在一个所有组织和公民都要上尊法律的社会中生活。但是,大南股份公司在大南旅游区项目投资建设过程受到政府创造所有便利条件之后,又继续进下去,故意违反投资建设法律规定。这不是像“得寸进尺”行为一样吗!?

据平阳省人民委员会主席2015813日第2735/KL-UBND号监察结论,截至监察团进行核实的时点,大南股份公司有4个工程与建设许可证、工程所有权证书相比在楼层数量和建设面积方面有所改变;有167个项目、工程已建设完整但没有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和工程所有权登记,其中有4个工程不符合规划。这些行为已违反政府20131010日第121/2013/NĐ-CP号议定、第23/2009NĐ-CP号议定和第126/2014/NĐ-CP号议定的规定。行政违法处罚总金额为1.9亿越盾;同时采用由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克服办法,即强制拆卸各违法工程。

第三篇:追收 990亿越盾,为何?

(记者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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